并且黔抚爱必达同样注意到:(水城厅)土司久革,其子孙私称为土目者,喜争讼。
凡官勾摄,必先檄土目会役传提,否则逃不赴案也。
(威宁州)夷民俱听土目约束,地方有命盗案及征粮等事,皆责成土目协差分办如乡约。
所以由此可见,黔西北原有的“勾”政权体制并未完全在原住民的心中消亡,他们中的许多人仍然认为土目就是管自己的官。
由此清王朝的流官反而缺乏权威,各种征徭与命盗案件,只有委托土目,才能够顺利处理。
直到1949年前,许多地方的土目依然代收税粮,甲长、保长收齐后交给土目,再由土目上交县里,甚至许多汉族、苗族上税时都要先交给土目,这样自然就给土目提供了一个吃虚额的机会,是一种很不利的现象。
像是赫章县古达乡的王定芳老先生称,古达官家就是他们的政府,连打官司都要找他。
不过也有不同情况,例如雉街乡发达村的陆开良等人则称,据老人讲,他们种的是自己的地,清朝时就直接到威宁上粮,不用缴给土目。
还有就是主奴之争与主佃之争,明代亲履黔省的官员、文人们已经注意到土民对土目、土司的服从,并将其归结为安氏能够长期统治黔西北的原因。
比如嘉靖年间的进士田汝成云:安氏有贵州,千余年矣。
岂其先世有大功德于诸蛮哉~何其诈之绵永也,罗鬼憨而恋主,与诸夷异,即暴虐不怨,其强族不得代有之,故不易姓,今虽授官给印,直名羁之,不能令也。
这是一个经典性的解释,被明清时期的士大夫们广泛引用,直到乾隆初年鄂尔泰等人编修《贵州通志》时仍然持同样的观点。
这种见解在明代可能有其合理性,但清代黔西北的整个社会制度已发生了巨大变迁,原住民“憨而恋主”、“暴虐不怨”的鲜明形象亦随之淡化——士大夫们带有感性化的描述只揭示出他们顺从的一面。
其实,许多家奴、佃户已懂得怎样利用现行的制度争取自身利益,他们与土目之间的冲突成为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
需要说明,在1949年以前,黔西北地区的土目以及富有的彝人都普遍养有许多供自己役使之人,女性称为“柏”,男性称为“者”,在讲西南官话时,称为“丫头”、“娃子”,汉语书面语一般统称“家奴”。
如乾隆八年(1743),威宁镇总兵曾长治奏称:土目之家各蓄有家奴,以供使唤。
多者百余户,少者亦有数十户不等。
家奴的族类成分包括彝、苗、汉等,其来源主要有:强迫佃户、帮工为奴;购买贫穷人家无力养活的子女为奴;收养亲人亡故的孤儿寡女为奴;将欠土目之债无力偿还者沦为奴;此外,丫头、娃子所生子女世为“柏者”。
家奴住在主人家中,常年为主人服务,没有亲权(子女非己所有)与婚权(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由主人决定),主人可将其随意买卖,甚至将家奴一家数口卖给不同的人,官方文书、档案中称为“拆卖”。
有的娃子成婚后,得到主人允准,另立门户,成为“家外娃子”,彝语称为“陆外”。
有的“陆外”非常能干,能给主人一定身价或被主人重用,成为“半身奴”。
这种人可自由经营自己的土地,有的甚至发展到有自己的佃民和奴仆,但在土目面前他依然还是奴仆身份。
有时“半身奴”拥有的家奴成家后,又养有家奴,这样层层蓄养,在水城等地产生了“七道娃子”的说法。
乾隆四年(1739),在大定府威宁州,经过策划,数百名家奴突然一起离开主家,逃匿山箐之中,歃血结盟,“踞产背主”,希冀“出户”,获得自由之身。
愤怒不已的土目们纷纷赴官控告,呈请提究叛奴。
官员们清楚地认识到,破天荒的叛逃行动标志着土目权威的衰减,这正是朝廷及地方官历年打压、干涉的结果,贵州总督兼巡抚张广泗对此有过精辟的分析:
臣查黔省地方,苗倮环居下游一带,尽属苗蛮,散处山谷之中,并无酋长统率。
上游则倮夷最为繁盛,……其中头目夷民各畜有家奴,以供驱使。
而头目中畜家奴多者每至百余户,少者亦有数十户不等。
夷俗于主仆之分甚严,而各土目之役使家奴,酷虐异常,迥非情理,或勒派家奴子女为陪嫁,或强夺家奴之妇为侍妾,稍不遂意,轻则拆卖全家,重则立毙情命,任意欺凌,生杀自主。
而各夷奴亦遂甘心忍受,在伊等又岂知上下之等、威冠履立名分,盖积威所致,不敢稍有抗违。
自昭通、镇雄等处改土设流以来,屡用兵威,官法严肃,各夷目等始知凛畏法纪,不敢生杀自由,肆行凌虐。
而各夷奴中之凶狡者及又唆使各户家奴,结党背主。
彝人实行等级婚制,主奴之间联姻或媾合为道德、伦理所不容,甚至会遭致族人惩处,“强夺家奴之妇为侍妾”或系想当然之语。
但土目凌虐、拆卖奴户以及改土归流对土目势力的打击等分析却是有相当的根据——几乎所有当事官员都持此看法。
官员们当然不能对主、奴之争放任自流,破坏地方秩序。
张广泗接到呈控后,立即指示贵东道王玠、大定府知府牛天申、护威宁镇印务大定协副将马似龙赴威宁州调解,最后主奴双方达成协议,土目从此不准非礼、凌虐家奴,而家奴等不得复行背主,甘结在案。
用书面形式保证家奴的权益,反映了地方官员们削弱土目力量的目的以及人道方面的考虑。
经过调解,啸聚山箐的数百名家奴很快解散,由主人领回服役,但大化里土目安巡如的家奴者厦、白革等却阳奉阴违,“占据伊主庄田,抗不遵断。”由此引出了一场不算太大的风波。
而安巡如名疆,字巡如,其先祖原系乌撒君长所属的扯处乌土目,其后裔包括有1949年前威宁北部山区的大官寨土目、补块土目等。
自康熙十年(1671)正月俄凹、阿蜡等归顺以来,扯处乌土目积极顺应新的形势,效忠清朝,为朝廷东征西伐。
自雍正四年(1726)起,鄂尔泰开始在滇东北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安巡如“自备鞍马,纠集属夷,为王师前驱”,被改土归流战争的重要将领哈元生赐给“叛产”五百四十亩,昭通镇总兵徐成贞亦授予其“为善最乐”的匾额,而黔抚陈惪荣更是对其赞赏有加。
象安巡如一样不但没有受到改流运动的重创,其势力在某些方面反而有所扩张的情形并不多见,正如其墓碑碑文所称:
然以余所睹,记改土以来,他氏子孙半多衰歇,独公??,今方兴未艾,岂非凭籍者厚欤~
有意思的是,对这样一位恭顺土目与家奴的斗争,官员们的态度却颇为暧昧:
然而夷目、家奴自相携二,只宜从缓化导,不便遽加咸惩。
看来,只要家奴的“抗不遵断”维持在适当的限度内,官员们是可以稍加纵容的。
在控诉“叛奴”时,由于安巡如“词涉不检”,震怒不已的贵州总督张广泗甚至打算将其法办,幸得黔抚陈惪荣的解劝才使其躲过一厄。
但事态的发展要求官员采取进一步的干预,者厦、白革等纠集了几十户家奴,占据了安巡如的白素寨,情形开始变得严重,并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
因为威宁毗邻原来的芒部(即清代的镇雄州)、乌蒙(即清代的昭通府)君长国,相互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威宁土目的许多家奴就是来自这两个地方。
官员们相信,者厦等区区二十余户家奴,“敢于负固不服”,除了高山密箐,险阻可恃外,自以为昭通、镇雄的“夷猓巢穴可为退步”是一个重要原因。
这一判断并无差错,者厦等人确实有联络昭通、镇雄的企图。
尤令官员们忧虑的是,者厦、白革的叛主行动可能会引起滇黔二省家奴的连锁反应,导致地方“缉事无已”。
于是贵州总督张广泗一面奏报朝廷,一面命令该管地方文武官员实行更深程度的干预,酌量派兵解散啸聚家奴。
他特别指示,改流前地方辑捕事务原系土目自理,但现在绝不容许他们插手:
现今法纪严明,断不便复令各夷目逞其故智。
由于事关滇、黔两省,所以云南方面亦积极协助办理此事,冲突很快平息,啸聚家奴纷纷投首,态度强硬的者厦则在昭通落网。
威宁州叛奴事件并不是一件轰轰烈烈的大事,但它却蕴涵着相当丰富的信息。
主、奴之争是在彝制崩溃、流官政权建立的背景下发生的,它折射出改土归流后土目权势的衰减。
官员们无疑想借此机会进一步规定、限制、削弱土目的权力,例如书面保障家奴的权益、纵容他们适当程度的背主、禁止土目参预辑捕事务等,但官员们亦非常清楚,在一块新近纳入“版图”的地方,完全抛弃土目将难以维持社会秩序,上文对此已有所阐释,在此再引证一段曾参预处理叛奴事件的威宁镇总兵曾长治的奏折:
窃臣驻扎之威宁州,自改土归流,即编立八里,纳粮隶于地方官管辖。
缘夷倮数目难稽,向有土目约束,一切钱粮讼狱,俱责成土目提唤。
这样,我们完全可以理解,当事态扩大时,张广泗等人立即应土目之请求,出兵收捕、解散结党之家奴。
既要打击土目,但又不能使其完全丧失权威,官员力图在其中寻求最佳的平衡点,这种苦心在他们关于善后事宜的奏折中表露无遗。像是贵州按察使宋厚奏称:
臣查黔省威宁与滇省昭通、镇雄接壤,该处猓夷最称繁盛,半为夷目家奴。
但其中实系夷目之世仆者固多,或因佃其田土、附其管辖,久而遂成家奴者亦有……因其结党背主,即断令为良,不特凡有家奴之头目、夷民心不甘服,抑且凶狡夷奴得遂其意,势必闻风效尤,滋事无已。
如仍概令为奴,其中不无亦有屈抑。
臣愚以为家奴既有不同,办理亦当各异。
如果系实在该夷目等佃户,或因向附管辖,遂致为奴者,即应开放为良,以免其子孙之累,且可渐分土目之势,免致日后尾大之虑;其实在该夷目之家奴,确有证据,我固不可遽令出户,以长刁风。
惟是各奴已有离心,家主更增嫌隙,若仍断令东主领回,必致别生事端,决无相安之势。
应将该夷奴照律惩治外,仍按其人口之多寡,当官定价卖给别夷目为奴,所得身价交与东主收领。
为此,在夷奴肆其凶狡,徒犯法纲,终不免于为奴,咸知背主之无益;在夷目刻待家奴,激成背主,使不得复有家奴,亦知残虐之有损,使彼此各有顾虑。
释放一部分家奴,让其“出户”,以收“渐分土目之势”的效果,同时又要惩治一些凶狡之奴,并转卖给其他土目,以表明“背主之无益”,宋厚的平衡策略深得乾隆皇帝赏识,朱批云:“所见是,知道了,钦此。”
同年十一月,云南按察使张坦熊进一步提出,应敕令云、贵、川、广的督抚各官禁止土目强迫佃户、帮工为奴,不得拆卖奴户家庭,违者依律惩治。
由此,在各级流官的积极参预下,大化里土目安巡如与家奴者厦、白革等人的争斗终于在乾隆八年(1743)告一段落。
不过六十多年后,安巡如之孙孙安秉健又卷入与佃户的长期冲突中,特别是与佃户安国瑞的诉讼竟然惊动宸阍。
据说安国瑞的祖父阿固亦属土目,最初居住在威宁州致化里,康熙年间迁居四川乌蒙土府。
阿固与安巡如的命运大不相同,雍正四年(1726),云南巡抚兼管总督事务的鄂尔泰进兵乌蒙、镇雄,改土归流。
阿固在这场战争中被杀身亡,其妻携幼子阿木云逃回威宁州大化里,佃耕土目安巡如在发嫩扣坡的田土,每年交莜麦若干。
阿木云长成后,继续以佃为生,并为两个儿子取了汉姓,大儿子名安国瑞,小儿子名安国荣。
嘉庆五年(1800),阿木云身故,安国瑞又向安巡如之孙安秉健请求开垦别鲁块地方,照例交租。
安秉健素来怀疑安国瑞的人品,虽然答应增佃田土,但要求订立一份总契约,将旧佃、新佃土地全部写明,每年交莜租一石。安国瑞表示同意。
安秉健显然是想用书面形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自己的土地不被侵占,租粮能够按时征收。
我们可以把这理解为改土归流后黔西北社会经济的变化之一。
租佃关系至迟在明代已经出现于水西安氏所辖地区,在“勾”政权体制下,鉴于土目的权势,佃户绝不敢霸占田土,抵赖租粮——土目根本不需要契约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彝制崩溃后,文契的必要性逐渐被认识到。
在水西地区,土目与佃户间的租佃契约可能出现得比较早,也较为普遍,并且彝族没有抛弃自己的文字传统,结果产生了许多彝文契约,毕节地区彝文翻译组曾搜集到六份并译成汉文,兹抄录一份如下:
官家下的契约是真的,写这个约给老五。
老五用十七两银给官家,卜那(即白泥塘)的田一段,老五得了这段田,是一辈子的好处。
如果不犯事,子孙万代永远耕下去,永不扯土另安。
如有犯事、差租,官家的田由官家扯。六大升租谷,另外的租子四大斗。
乾隆三十年乙酉腊月十四写。
可见,这份契约所反映的权利与义务相对简单,有的文契则直接规定佃户必须上“人租”或“随唤随到”,服无偿劳役。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承佃人没有欠租或犯事,可以子孙世代永远耕种,官家(即土目)无权“扯土”另佃——几份彝文契约对此都特别提及。
在这种习惯之下,清代黔西北的租佃关系应该比较稳定,安国瑞家祖孙三代,租种安巡如的土地长达六十多年就是一个例子。
尽管安秉健怀疑安国瑞的人品,但仍然没有另招佃户,只是要求将自己的财产与权利合法化、书面化。
安秉健对佃约的要求与他自身的经历有关,订立租佃契约在乌撒地区可能出现得比较晚,安秉健曾深受其害,乾隆五十七(1792)年,佃户苏友松、阿鲁约、杨受保曾联名告官,称他们系被安秉健“强压为佃”,以图赖租。
但安秉健的“创新”举动引起了安国瑞的猜疑,在他看来,“猓夷”地区的惯例,佃种土目田土从来不需要写立佃约,安秉健此举或许包藏祸心。
他进一步联想到,自己的祖父阿固同样是土目子孙,肯定承袭了祖遗的大笔产业,雍正年间乌蒙、镇雄改土归流时,安秉健之祖安巡如可能借帮助官兵征剿的机会,霸占了阿固的家业。
而安秉健显然是想利用佃约将祖父不光彩的行为合法化,以杜日后的争端。
……
……
……
第三百二十八章 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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