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前文说的,明代是壮族地区土司制度的发展时期。
明代对壮族实行“以夷制夷”、“众建寡力”的政策,这对广西历史产生了重要影响。
怎么说呢,这种制度的实行,对当时的广西社会产生过积极影响,之后也带来很大的消极影响。
其中积极影响的话,像是有利于实现全国形势上的大一统。
因为在广西境内,以瑶、壮族为主体的非汉民族维持着固有的社会。
土司地区是传统的壮族聚居区,情况甚为复杂。
“广西瑶、壮居多,盘万岭之中,当三江之险,六十三山倚为巢穴,三十六源踞其腹心,其散布于桂林、柳州、庆远、平乐诸郡、县者,所在蔓衍。而田州、泗城之属,尤称强悍。种类滋繁,莫可枚举。蛮势之众,与滇为埒。”
吴晗在论及明代西南地区各少数民族分布情况时曾经说广西是“瑶族(在东部)、僮族(在西部)的根据地”。
正因广西境内少数民族民风犷悍、难以制服,所以当时封建统治者主张因少数民族之俗、藉少数民族首领以治理之。
流官往往因不熟悉土司地方的风俗民情,不通少数民族语言,彼此间难以交流,情愫隔阂,导致无法行使政令,不利于维持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
而土官一般多为部落头人或官豪势要,且世居其地,世代相袭,具有一定的政治势力和影响,在民族中具有较高的威望,有着较为巩固的社会基础。
土生土长的土官,既知土民的风俗习惯,又熟悉本民族地区的实情,加以血缘和地缘关系等因素,土民率多信服土官,土官以其自身的利益出发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土民利益,彼此之间建立了较为牢固的民族感情,维系一种相对稳固而持久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
这有利于全国形势上的统一。
其次是有利于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
如众所知,明代,广西西部土官统治地区地处西南边陲,与安南为邻,广西乃至全国的西南边防重任自然而然地落在边境土官及其控制的土兵身上。
桂西地区的土官土兵生于边境地区,长于边境地区,对自己管辖的一山一水、一村一寨甚为熟悉,成为防卫边疆、维护祖国领土完整的重要力量。
如明初,广西思明土知州黄琮就曾抗击过安南入侵者。
包括崇祯十一年,安南统治集团入侵我国广西边地,抢劫上映州一带村寨,杀掠人畜,上映土知州许桂芳组织群众奋起反击,迫使安南入侵者逃遁。
可见,土司对守卫边疆起着良好的哨兵作用,邻国要想蚕食或侵占边疆寸土也是不容易的。
还有就是有利于治理地方,促进地方的经济发展。
要知道各地土司在地方政治和经济上拥有强大的权势,在维护地方社会秩序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土司为土民提供生产支助,土司为促进粮食生产,组织农奴兴修水利,专设水利谷仓以供食用。
还开设牛场,发展养牛,供给缺乏耕牛的农奴使用。
故在明清时期的土司统治地区,在大小河流上筑坝引水灌田,或在河边架设水筒车。
车水灌田,比比皆是。
有时土司还会为土民提供财产保证。
当土民涉及田地家产的交易和分配时,他们把土司的认可看作是财产的重要保障。
此时土司扮演了官府角色,产生了官府效应。
至于消极影响的话,大家都知道,每一项制度的实施都有它合理的一面,也有它本身的缺陷。
虽然土司制度的实施有其进步的一面,但是土司制度也包含了大量的落后的旧制度的残余。
例如在政治方面,土司制度的存在不利于中央集权的发展。
明代广西土司制度是明朝廷对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利用流官统治有困难而采取的政治措施。
因此,这种政治制度在建立之初,地方土司与中央王朝这一对矛盾一直都在此消彼长之中。
地方土司的势力越是强大,中央就越难对其进行控制,地方土司的叛乱时有发生。
如岑猛之乱,从正德十三年开始,到嘉靖五年为止,历时达九年之久,是明代广西土官叛乱历时最长,规模最大,危害最深的一次。
嘉靖五年(1526年)明朝廷派都督御史姚镆等人率领官兵8万,分路围剿,打死岑猛的长子岑邦彦,岑猛被归顺知州岑璋所杀,岑猛之乱乃平。
另外,各土司之间由于利益冲突而仇杀成风,也严重破坏了地方的稳定。
以及在经济生活方面,土司地区与汉族聚居区相隔,中原先进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工具难以在土司地区运用,从而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在土司统治地区,广大农民对土司的人身依附关系极为强烈,广大农民被牢牢束缚在土地上,不能随意流动,广大农民没有人身自由。
而土司实际上就是权倾一方的“土皇帝”,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残酷的剥削当地土民,对当地的土民随意进行屠杀。
同时,土司之间的仇杀成风,不仅使人民生命遭到大量杀戮,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也使得原本落后的土司统治区经济生产更加落后。
不仅如此,由于土司制度存在大量旧制度的残余,使得土司地区社会制度的改革发展很缓慢。
中原地区的教育礼法制度在这里发展甚微,广大土民思想意识受到压抑。
经济的落后,贫苦的生活,繁重的徭役,使得农民与土司的矛盾不断激烈,农民起义不断发生。
因此随着明代广西土司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各种矛盾也随之暴露出来。
表现突出的社会矛盾主要有三种:第一,土司与中央朝廷之间的矛盾;第二,各土司之间和土司官族内部的矛盾;第三,广大民众与当地土司、中央朝廷的矛盾。
这些矛盾往往错综复杂地交错在一起,特别是各土司之间和土司官族内部的矛盾更为复杂多变。
所有这些矛盾,都足以说明当时广西土司地区确实存在着相当多的不稳定因素。
像是土司与中央朝廷之间的矛盾。
中央朝廷与土司之间在权利分配上始终存在矛盾,在统一与割据的问题上,始终存在着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
土司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使封建朝廷对土司地区的控制趋于严密,中央朝廷假手于土官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统治的意旨得以实现。
但在土司制度下,大小土司头目,各在自己的辖境内拥有统兵治民的大权,且世代承袭,无异于大小土皇帝。
他们之间为争夺袭位和财物,扩展自己的地盘,经常兵戎相见,杀伐无时。
当他们的势力强大到可以聚兵抗命时,便不服从明中央的管束,甚至举兵叛乱,僭号称王。
明统治者为了加强对广西土司的管辖和控制,采取了许多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条:
1、在土司统治区内设置“流官吏”,名义上是以流官吏来辅佐土司,实际上是用流官来监督和控制土司。
如桂西左右江一带的土州县,明朝廷都设置了“流官吏”来监督土官,结果土司不服管束,加深了土司与流官之间的矛盾。
2、对统治区域较小的土司,明朝廷进行了一些调整,即将部分土州、县、峒进行省并。
如洪武年间,“并那入地,为那地州,授罗黄貌袭土知州”。
不久又将永州长官司、鸾州长官司、延州长官司等并入南丹州。
还把西兰州、安息州、忠州、文州等并入东兰州。
经过调整之后,虽然改变了过去土州、县、峒司设置太滥的局面,但又使一些土司统治范围更加扩大,势力更强,更有力量与明朝廷相抗衡。
3、对于原来势力较强,统治范围较大的土司,明朝廷为削弱之而采用“众建诸侯”的办法,即把土司的统治区域划分为若干小片,每片设置一个土巡检司。
明朝廷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削弱大土司的权势,然而却引起大土司对朝廷的不满,加深了大土司与朝廷之间的矛盾。
4、为镇压广西人民起义而采取“以夷攻夷”的策略。
明代广西流官统治区的农民为反抗明朝廷的统治而不断爆发起义。
为镇压广西农民起义,明初,明政府曾派遣大量官兵来到广西,可是广西农民起义并没有被官兵所压服,而是官兵杀人愈多,农民反抗愈烈,到了明中期广西农民起义的烈火越烧越旺。
明朝廷深感兵力不足,于是利用土司土兵作为镇压农民起义的主要力量,这就是所谓的“以夷攻夷,策之上也”。
利用土官土兵镇压农民起义之后,为防止农民起义再起,明朝廷又在农民起义的地区设置土巡检司,利用土官土兵来防守。
如万历年间,刘尧诲镇压广西八寨农民起义之后,“复分八寨为三镇,各建一城,而以东兰州韦应鲲韦显能及田州黄冯克为土巡检,留兵一千人戍之”。
由于明朝廷征用土兵来防守地方,从而增加了土司的人力负担,影响土司的考成,造成土司承袭的困难,因此也加深了土司与朝廷之间的矛盾。
此外,明朝廷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广西土司的控制,对土司的承袭方面又作了许多规定,如规定土司官职的承袭不论文官或武官,都由吏部验封司来办理,后来又规定武职土官改由兵部武选司办理。
从明中期开始,土司申请承袭还常常受到朝廷官吏的故意刁难,或乘机对土司进行勒索,因而引起土司的怨怒和不满,正如史料记载说:“正统以后,吏道杂而多端,中涓武弁视土官为外府而渔猎收之。故土司怨怒,多不用命,视文告若土苴,征发不时至。”
从上述措施可以看出,明朝廷对土司的管束是相当严格的。
这种管束措施,对于制止土司的横行跋扈,加强国家的统一,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
但是实行这些措施的结果,却加深了土司与朝廷之间的矛盾。
其次是各土司之间和土司官族内部的矛盾。
先说各土司之间的矛盾。
要知道土司之间为争夺袭位和财物而进行斗争,终明之世,纷争不已。
据《明史广西土司传》记载,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思明土知府黄忽都病逝,其子黄广平袭职。
知州门三贵为争袭而试图谋杀黄广平。
黄广平得知后,立即杀死门三贵,并隐瞒真相,以门三贵病死上报朝廷,结果被朝廷诏逮鞫之。
明太祖朱元璋针对此事指出:“蛮寇相杀,性习固然,独广平不以实言,故绳(之)以法。今姑宥之,使其改过”。
由于明朝廷对土官的互相残杀,采取“姑宥”的政策,更加助长了土司内部的矛盾斗争。
到明中叶以后,随着土司统治制度的日益腐朽,封建王朝政治的日趋腐败,许多土司为了扩大地盘或吞并对方而互相攻伐混战,斗争愈演愈烈。
据史载,永乐中,向武知州黄世铁侵夺镇安高寨等地,“朝廷遣兵讨平之,以其地属镇安”。
宣德元年(1426年),崇善县土知县赵暹谋广地界,“遂招纳亡叛,攻左州,执故土官,夺其印,杀其母,大肆掳掠,占据村洞四十余所。造火器,建旗帜,僭称王,署伪官,流劫州县”。
这实际上是搞武装叛乱的行为。
结果,明宣宗命总兵顾兴祖会同广西三司出兵剿捕,赵暹及其党羽皆就擒。
正统二年(1437年),泗城州土官岑豹恃其兵强势众,为掠夺财物而率土兵攻掠利州,朝廷派官前往抚谕,岑豹负固顽抗,并增兵扼守,结果被官兵镇压。
还有就是土司官族内部的矛盾。
因为土司官族内部的矛盾和斗争大抵源于争权夺利的目的,其主要是围绕土官职位的袭替而表现出来。
明代,土官承袭的年龄,一般是十五岁方能承袭。
为了避免因长期空缺土官而引起混乱,永乐十五年(1417年)规定,应承袭者虽只有十岁,也可以承袭。
为了避免冒袭,弘治二年(1489年)又规定,凡土官应袭的子孙,年五岁以上者由地方官勘定上报吏部立案,年满十五岁即可令其袭职。
而在十五岁之前,则实行过渡的办法,令其协同流官或代署的官族管事,在此期间,如有不服从朝令和其它不轨行为,取消其承袭资格,另选合适者替袭。
这种做法,往往造成了官族内部争袭的纠纷。
父子、兄弟、叔侄之间,尔虞我诈,争权夺利,“骨肉相屠”,互相残杀。
此类事情时有发生,甚至愈演愈烈。
除了争夺袭位,土司官族内部为争夺地盘而展开的斗争也甚为激烈。
据史载,永乐初,置上林长官司,“以泗城州土官岑善忠三子成为长官,抚其民。永乐四年(1406),子成遣子保贡方物,赐钞币,自是贡赐不绝。成化元年(1465),泗城岑豹攻劫上林,杀长官志威,灭其族,劫印,占其境土。兵部移文议豹罪,仍以地与印给上林。弘治三年(1490),上林长官司遣头目入贡,礼部以过期至,给半赏。既而泗城岑应复夺据上林长官司,然正、嘉、隆、万间朝贡犹时至。”
最后就是广大民众与当地土司、中央封建朝廷的矛盾。
因为土司制度是明代统治少数民族的工具,而明封建王朝又是土司制度赖以存在的靠山。
土司依附朝廷,朝廷利用土司,两者紧密勾结。
土司与中央朝廷之间的战争,各土司之间的掠夺性战争,使人民的生命遭到大量杀戮,并消耗大量社会财富。
沉重兵役与徭役,加重农民负担,使得生产失时。
在土司统治区内,广大农民对土官土司的人身依附关系极为强烈,广大土民被牢牢束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迁居流动,土司甚至可以随便杀害农民,土民在土司的野蛮统治下,没有人身自由。
所以,农民反抗斗争不断发生。
……
……
……
第三百一十六章 以夷制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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